主旨: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在未經解散下,將部分土地按派下員持分比例變更為全體派下員所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經函准法務部95年7月31日法律決字第0950700556號書函,略以:「查本件如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協議同意將祭祀公業(土地)按派下員持分比例變更為全體派下員所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為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屬協議分割,仍得維持部分財產為分別共有關係,符合共有型態變更範疇,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物處分規定,…。」。準此,本案祭祀公業在未經解散下,將部分土地按派下員持分比例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應參照68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