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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漏未歸戶應准補辦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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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67年3月間購買土地,同年4月3日及5月15日先後辦妥設籍及產權移轉登記,地政處辦理67年重新規定地價而將上開土地漏未歸戶,致未按期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查明補徵67年上期至68年下期地價稅可准其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