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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者如符規定其原地價得調整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6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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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於該修正公布生效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其原地價得依上述條項規定調整註記。(依財政部105年12月26日台 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