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原地價之調整應以稅法修正生效時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28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4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倘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業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縱其尚未完成細部計畫或已完成細部計畫而尚未開發完成,均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原地價認定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