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及第5項所稱「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說明:二、「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與「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之時間認定問題疑義乙案,依法務部函釋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件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77條第1項復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故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而該條例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2條中所稱之『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者,乃指立法院於89年1月4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自與該條例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與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至該條例第17條所稱之『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首開說明,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更屬無疑。」參照上揭法務部函釋,及土地稅法第59條,有關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則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及第5項所稱「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其生效日應為8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