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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拍賣農業用地部分未作農用拍定後申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用證明書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742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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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院拍賣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嗣於拍定後,經拍定人申准辦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尚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暨第4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