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4 17: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區內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者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即可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711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如已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無須另行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