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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區內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者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即可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711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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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如已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無須另行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