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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發布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註明之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03198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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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為關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編者註:現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修正發布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如何出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案,茲檢附該部函影本1份。(財政部94/07/11台財稅字第09400319850號函)
附件:內政部94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40084214號函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上開細則第14條之1出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時,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機關認定該土地符合上開細則第14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後,於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內予以註明:「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