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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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贈與農地課稅後經查不符調整原地價規定而補稅時如義務人死亡且符規定時可由權利人補申請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776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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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杜○君贈與杜△君等2人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嗣後查與上揭規定不合,經更正原地價並補徵土地增值稅,因義務人(贈與人)已死亡,可否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如經查明上開土地於移轉時,確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要件,且於補徵稅款繳納期間內補行申請,應准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