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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屬權利變更範疇仍應辦理查欠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4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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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及房屋稅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所明定。另依內政部
92
年
1
月
1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00598
號函說明二:「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