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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與經濟部簽約設立大型購物中心其契約有效期未含營運期者不適用促參法之減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00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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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之大型購物中心,其與經濟部簽訂投資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間,倘經確認未含營運期間,即非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幾簡稱促參法)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尚無促參法第39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