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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供營業用地下停車場停車位併同主建物出租者可免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12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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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本部662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