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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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倉庫及農產品檢驗場得減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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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至非用於儲存政府公糧之其他倉庫,則同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減半課徵,惟私有房屋減半課徵究按何種稅率減半則無明定,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為斷,本部
66
台財稅第
37489
號函,旨在核示此項疑義。至貴會之檢驗場如確係專供農民之農產品檢驗,並無供作出口商為收購農產品之用者,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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