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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倉庫及農產品檢驗場得減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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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至非用於儲存政府公糧之其他倉庫,則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減半課徵,惟私有房屋減半課徵究按何種稅率減半則無明定,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為斷,本部66台財稅第37489號函,旨在核示此項疑義。至貴會之檢驗場如確係專供農民之農產品檢驗,並無供作出口商為收購農產品之用者,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