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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公司所有供自來水淨化使用之管理室操作室倉庫等房屋不得減半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888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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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93107日工中字第09305007930號函略以:「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自來水之淨化及配送之行業,…,毋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准此,貴公司係依自來水法規定核准興辦自來水事業,屬自來水之淨化及配送行業,所有淨水場內供自來水淨化使用之管理室、操作室、倉庫等房屋非屬上述所稱「工廠」,依租稅法律主義,自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