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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保養及修護使用之廠房免辦工廠登記無減半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794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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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汽車保養及修護所使用之廠房,依經濟部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工廠登記,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課徵房屋稅規定乙案。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次查財政部9173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050號令釋,上揭條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及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按此,本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始經營汽車保養及修護所使用之廠房,因非從事物品製造及加工,免予辦理工廠登記,故非屬上述「合法登記之工廠」,未便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准予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