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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被註銷工廠登記而使用情形不變者仍得減半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736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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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經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核准減半徵收房屋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
2
條及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該法第
33
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減半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