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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客貨兩用車改裝為救護車除符免稅規定者外應補繳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52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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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稅客貨兩用車改裝為救護車,公路監理機關如依規定以「小客車」登載,因小客車與客貨兩用車兩者貨物稅稅率不同,除符合規定依法免徵貨物稅者外,應由廠商依小客車稅率計算貨物稅補繳差額後,憑完稅照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換照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