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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法前已屬合法登記之工廠逾期申請仍得追溯減半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525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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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於9148日補報其座落貴縣○○鄉工業區廠房設立房屋稅籍後,始檢具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8454日核准其工廠變更登記之文件,可否追溯自取得工廠證明文件時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本部8817日台財稅字第881894378號函釋,房屋所有人如能提示其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且係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有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准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徵收。惟90620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同年71日施行),業於同條文第3項增訂,上開減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是以,9071日以後始為合法登記之工廠,應無本部上揭函釋之適用。至主旨所述房屋如於90630日以前已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則仍可依本部上揭函釋辦理。
(財政部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本函,僅適用於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6月30日以前之房屋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