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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局購置救護車可依法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36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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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購置救護車乙輛,既據稱係供園區內所有廠商員工使用,其裝置符合行政院衛生署頒布之救護車管理辦法第3條(編者註:現為救護車裝備標準第3點)救護車配備規定,如車上漆明救護車並取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救護車證明文件者,可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之規定,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