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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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毀損同時符合兩款減半規定者得減半後再減半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21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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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同條項第
4
款分別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本案房屋同時符合上揭
2
條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倘該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事實發生在前,則應依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減半後,再按其餘額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