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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毀損同時符合兩款減半規定者得減半後再減半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21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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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項第4款分別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本案房屋同時符合上揭2條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倘該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事實發生在前,則應依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後,再按其餘額依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