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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明之救護車均可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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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凡由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教會、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所使用之救護車,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救護車證明文件者,均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