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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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用救護車非屬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不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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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03
條之
5
第
1
項第
2
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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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維護員工生命安全而自行購置之救護車,縱有時可供鄰近廠商及一般民眾急難救護之用,究與一般醫療單位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救護車有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