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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用救護車非屬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不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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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免稅。ÍÍ公司為維護員工生命安全而自行購置之救護車,縱有時可供鄰近廠商及一般民眾急難救護之用,究與一般醫療單位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救護車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