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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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8308623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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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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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警察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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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阻絕器材運輸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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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專供維護社會治安警備勤務運送鐵拒馬等公共安全目的使用,如車上裝有警報器、警示燈、無線電話、防護網、吊桿、捲揚機等特殊裝置,車身並漆有單位名銜者,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可免徵貨物稅。說明:三、前項車輛,如事後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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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警察局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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