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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8308623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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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市政府警察局向Í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阻絕器材運輸車1輛,專供維護社會治安警備勤務運送鐵拒馬等公共安全目的使用,如車上裝有警報器、警示燈、無線電話、防護網、吊桿、捲揚機等特殊裝置,車身並漆有單位名銜者,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可免徵貨物稅。說明:三、前項車輛,如事後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由ÍÍ市政府警察局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