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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經合併取得之廠房自合併許可日起減半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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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促進合理經營,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之生產事業,其因合併取得之廠房,如在合併前即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准自合併許可之日起,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編者註:現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本案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70120日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並於3月間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雖台灣○○公司因合併而取得之台灣××公司廠房尚未取得合併後之工廠登記證,惟據查報,台灣××公司廠房在與台灣○○公司合併前係合法登記之工廠,為獎勵合併促進合理經營,上述台灣○○公司因合併而取得之廠房,准自合併許可之日起,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予以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