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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法工廠空置不用之部分廠房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601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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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工廠,於空置不為使用期間,既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部分廠房自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部70216日台財稅第31180號函,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未變更使用者,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係就工廠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所為之釋示,與主旨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之情形,尚屬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