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鄉六輕工業園區內供消防車庫使用之房屋,核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之適用。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次查本部67年8月16日台財稅第35605號函釋,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按此,係以供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始准減半課徵房屋稅。本案系爭消防車庫使用之房屋,係○○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惟其係供維護○○鄉○○工業園區廠區安全,非該公司單獨受益,並非供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核與上揭規定未合。至本案房屋如經查明未收取費用者,准比照本部73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60731號函釋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