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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局購置標劃交通標誌之廂式貨車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0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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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市政府警察局所購置廂式貨車,核非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車輛,亦非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工程車,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車輛係專供標劃交通標誌之用,核非屬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1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款)「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亦非第5款「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工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