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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工廠自有房屋之核示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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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該款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編者註:現行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