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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局之拖吊車供公共安全使用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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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進口拖吊車輛,准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9
款第
1
目但書(編者註:現行貨物税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稅之規定,免徵貨物稅。說明:三、
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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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警察局進口是類車輛係分別供拖吊故障或違規停放影響公共交通安全之車輛及車輛拋錨或翻覆時救險,暨供作車禍現場處理,疏導交通等,以維道路公共安全之用,應准依主旨規定,予以免徵貨物稅。四、私人進口供營業用之是類拖吊車輛,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