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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之水泥槽具散裝倉庫性質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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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水泥工廠所有之水泥槽,係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作為散裝倉庫使用,應自62年下期起依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一、查麵粉工廠之麥槽,前以該項建築,係屬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用作散裝倉庫使用,經以61台財稅第36694號令應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在案。二、經臺灣省財政廳查復,麥槽與水泥槽同屬生產過程中必須設置之建築物,其作用皆為儲存原料或成品之散裝倉庫性質等。三、茲以麥槽與水泥槽既同屬散裝倉庫性質,為求徵免標準一致,關於水泥槽之房屋稅,應自62年下期起恢復減半徵收,以示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