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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配售違建戶之國民住宅不得減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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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局建議修正政府興建配售之平價住宅減半徵收房屋稅辦法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依立法原意,上項減半課徵之規定,僅適用於政府配售予23級貧民之平價住宅。又政府配售予違建拆除戶之整建住宅,依本部64台財稅第37639號函,亦准依上開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至於政府配售予違建拆除戶、攤販、災害戶、退役軍人、國軍遺族等之國民住宅,核與上述法令規定不符,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