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保機關購置附有特殊裝置且確係專供廚餘清運及回收使用之廚餘回收車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政府衛生或環保機關為辦理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利用工作,所購置之廚餘回收車,如附有特殊裝置(如擴音器、警示燈、工作燈等),車身兩側漆有單位名銜及廚餘回收車字樣,且經查明確係專供廚餘清運及回收使用,可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