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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拆除違建興建整建住宅減徵房屋稅之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6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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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拆除違章建築所興建之整建住宅,符合本部核定標準者,應准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一)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2.
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份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3.
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二)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