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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製供研發用之轎車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294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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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汽車公司產製YL-101GTS○○型五門轎車乙輛,出廠運往該公司桃園工程中心存放,縱係供研究發展之用,亦無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9款第1目但書(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