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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附設碾米機房粗糠倉庫等徵免房屋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8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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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農會附設專為碾製公糧用之碾米機房與儲存公糧倉庫性質相同,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非限於碾製公糧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至儲存公糧倉庫之辦公廳及守衛室,既據函陳與公糧儲存業務不可分離,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另粗糠倉庫既非供儲存公糧之用,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