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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倉庫儲存公糧有收取費用者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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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為民營私有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者,函請免納房屋稅乙案,據臺灣省財政廳查復,民營私有倉庫儲存公糧期間均有領取稻穀經手保管手續費、米穀加工費、改進業務補助費及獎勵金等費用,並非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房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免稅規定不符。又一般民營私有倉庫非屬農會所有,亦不得比照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