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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沙灘車、休閒便利車應課貨物稅電動休閒車、電動三輪車則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1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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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ÍÍ公司等4家公司分別所產製之沙灘車、電動休閒車、電動三輪車及休閒便利車等車輛,應如何歸類課徵貨物稅一案。說明:二、依案附車輛型錄,分別核復如下:(一)ÍÍ公司等產製之沙灘車外觀(4輪)、功能與本部78/10/21台財稅第781152706號函規定之YAMAHA BREEZE車類同;復依交通部路政司90/11/02路台監90字第19472號函查復以:「本案之『沙灘車』非2輪式者,自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定義之2輪機器腳踏車,且不在道路範疇使用,不得請領牌照及行駛一般道路。」應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之其他車輛課徵貨物稅。(二)ÍÍ公司產製之電動休閒車(4輪)或電動3輪車,其外觀、功能與本部88/08/06台財稅第881934000號函規定之電動代步車類同,應可參照上述部函規定,不課徵貨物稅。(三)ÍÍ公司產製之休閒便利車外觀(2輪)、功能與本部82/12/16台財稅第820587294號函規定之「迷你小電車」類同;且依交通部路政司90/11/02路台監90字第19472號函查復以:「2輪式之『休閒便利車』如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義之2輪機器腳踏車,應依規定辦理登檢後,始得領照行駛一般道路」。應可參照上述部函規定,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機車類,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