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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動滑板車非屬應稅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8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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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產製之電動滑板車,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車輛類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等資料函准交通部路政司路台監90字第18091號函查復略以:「關於函詢ÍÍ公司產製之SK-CSSK-CHUBBY電動滑板車之相關事宜案,按電動滑板車為休閒工具,為防止影響交通安全,係不得於道路上使用。」是以,該類電動滑板車,核非屬應稅貨物,應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