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童專用車依交通法令規定改裝座椅,可否免徵貨物稅乙案,同意照貴局意見辦理。
附件: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0/12/26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901007178號函
主旨:幼童專用車依交通法令規定改裝座椅,可否免徵貨物稅?滋生疑義,請鑒核。說明:一、幼童專用車依交通法令規定改裝座椅,依鈞部90/09/10台財稅第0900455094號函釋,公路監理機關將「不查驗」其貨物稅補(免)稅證明。惟是否免徵貨物稅並未明定,尚有疑義。二、按鈞部82/09/25台財稅第821498171號函釋,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價格超過7千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而本案幼童專用車改裝座椅係因交通法令之強制性規定,並無增加其價值,是以本局認為似可免補繳貨繳物稅,另廠商已繳納之貨物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加計利息退還,案經函詢其他國稅局,均同意本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