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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農民受託處理農民糞便堆肥用之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字第09004564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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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林君所有房屋,供○○堆肥場接受農民委託處理動物糞便堆肥使用,可否免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財政部8617日台財稅第851183736號函釋,「臺灣省農業建設方案」重點計畫項下畜牧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所設禽畜糞堆肥共同處理場之堆肥房舍,其房屋所有權屬農民所有者,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查上述堆肥舍所有人係屬農民,且為畜牧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所設,故財政部乃函釋,其供畜牧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使用之堆肥房舍,免徵房屋稅。本案林君所有供○○堆肥場接受農民委託處理動物糞便堆肥使用之房屋,與上述農民提供畜牧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使用之堆肥房舍,所有人身份及與使用人間關係均不同,自無財政部上開函有關減免房屋稅釋示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