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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其貨物稅補徵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18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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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但逾耐用年限以後年度,不再計提折舊。三、前項採用平均法計提折舊,應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未滿1月者,以月計。計提折舊時,其殘值之預計公式如下:
殘值=免稅特種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
(財政部112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507771號令廢止本函,自112年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