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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汽機車改加裝為殘障者專用車其改加裝部分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0056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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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以已稅之汽、機車改(加)裝為殘障者專用之汽(機)車、其改(加)裝部分,應一律免徵貨物稅。說明:二、以已稅之汽、機車改(加)裝作為殘障者專用之汽(機)車,其改(加)裝部分免徵貨物稅,係指將已完稅小客車之方向盤、剎車踏板及油門,予以改裝;或將已完稅機車之剎車踏板,予以改裝或加裝輔助輪,其改(加)裝部分而言。本案以已稅之汽、機車改(加)裝為殘障者專用之汽、機車,如符合上開免補徵貨物稅規定者,其改(加)裝部分,仍應免徵貨物稅,並不因其改(加)裝價格逾新台幣7千元而發生補徵貨物稅問題。(財政部台財稅第810371978號函、財政部83/02/18台財稅第8300560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