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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動代步車非屬應稅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40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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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產製之「電動代步車」,核非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車輛類,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查復略以:該電動代步車並非制式車輛。又查該電動代步車外觀、結構、動力來源、速度、性能及功用等均與本部87台財稅第871932141號函規定之「殘障用電動車」類同,應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