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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汽車車體檢修工程一律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102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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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銹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等,亦不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之性質,一律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因汽車之車身亦為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9款第1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2目)明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依法自應課徵貨物稅。(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