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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安裝底盤之保溫車廂尚非應稅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0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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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產製保溫車廂出廠銷售,仍應依本部71/02/13台財稅第31012號函規定,俟安裝於底盤,成為完整之車身後,再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查保溫車廂需經安裝或加裝其他設備(如冷凍冷藏設備)及噴漆等過程後,始成完整之車身,為簡政便民及防杜取巧逃漏貨物稅,前經本部71/02/13台財稅第31012號函規定,俟安裝於底盤,成為完整之車身後,再依法課稅,籍符實際。三、稽徵機關應就轄內產製保溫車廂之廠商,全面清查輔導並蒐集保溫車廂之出廠銷售資料,加強通報追蹤查核,以杜取巧逃漏。